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赤峰市教育局关于禁止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办班、乱发教辅资料纪律规定
浏览: 作者: 来源: 日期:07-03-28 10:39:3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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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、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、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为进一步治理当前中小学校在职教师乱补课、乱办班、乱收费乱发教辅资料等问题,特作纪律规定如下:
   一、纪律要求
1、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举办有偿补习班、课外辅导班。
2、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参与社会举办的各类补习班、 辅导班。
3、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之间相互介绍学生提供有偿家教生源。
4、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退休教师、民办教育机构补课、办班介绍生源并从中获利。
5、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利用职务之便,动员、诱导、暗示学生参加有偿补课。
6、严禁学校为乱办班、乱补课提供场所和师资。
7、严禁学校或教师向学生强行推销教辅资料及学习用品从中获利。
   二、追究处罚
   l、凡违反上述纪律规定的,经调查属实,情节较轻的,在教育系统内部通报批评,不得参加两年评优,停发当年奖金。情节较重的,两年内不得评、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、不得参加各种教育教学评选活动或调离教师岗位。屡教不改的要撤消教师资格,清除教师队伍。
    2、实行校长责任追究制,凡是学校对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放纵不管或管理不严、措施不当的,要从严追究校长责任。同时视情节取消学校已取得的相关荣誉称号,学校不得参加当年的各类评优活动。
    3、实行教育行政部门属地管理责任制。各旗县区乱补课、乱办班、乱发教辅资料治理不利问题突出的要责令整改并向全市通报,治理不见成效,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年度教育责任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。
   举报电话:  8349640  836905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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